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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保壳”攻略:《法律意见书》所需资料清单以及《法律意见书》样本
来源: | 作者:snxfund | 发布时间: 2016-03-14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强调,将对私募进行规范化管理。《公告》规定,新私募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还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那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都需要做哪些尽职调查,所需的的材料清单都有哪些呢?以及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保壳”攻略(二):法律意见书所需资料清单 


(本清单来源于:成都卢宇律师)


编号

资料名称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请提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注:子公司是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

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

1.2

请提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奖励,并请提供相关证书。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2.1

请提供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人股东请提供该股东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权限的文件。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

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

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4.1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2

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机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4.3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4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5

公司从业人员及高管人员

5.1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请提供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证明、各专业人员管理的基金产品及职能分工。

5.2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3

公司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5.4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6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三年已结的纠纷、诉讼、仲裁及行政调查案件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金额、案由、是够已经完结、解决结果等),无论是否已经结案或执行完毕。

6.2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三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6.3

公司近三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目或严重违法企业名目;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有,请提供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7

其他事项

7.1

公司拟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除法律意见书以外的其他材料)

7.2

公司根据律师事务所核查过程中需要说明或者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无违法、违规的承诺、高管人员无犯罪证明文件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本模板来源:老孙来也公众号 )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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